
陳年已久不為人知的債務突然出現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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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2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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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否認,且本件可能已越過時效,屆時也可以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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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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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按照法律上來說,首先須確認該資金流向是否確實為借款?或者是其他原因(例如贈與、買賣或是其他法律市原因)?倘若確實為借款,在法律上也必須瞭解當初是否有借款期限?對方曾有有向您父親追討過?這些都會涉及到是否有超過民法第125條所定15年消滅時效,因此這部分的問題尚非可一概而論。 另外,即便您父親確實有這筆借款債務,而且也沒有超過15年消滅時效,當初繼承的狀況為何也會影響繼承人負擔債務之情形(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或是概括繼承)。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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