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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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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1:13 
  • 文章人氣:683
  • 個人積分:2
  • 和老婆結婚十年了,最近發現她有了外遇,吵著要離婚,我選擇放手。我們只育有一子(才五歲),監護權談不攏,想請問:1.關於共同監護權,如果離婚也協議好共同監護,那孩子住在我這裡的時候她如果想來看小孩就能來去自如嗎?這裡是我住的地方我不反對她來看孩子也知道共同監護權我是無法阻止她的,但這裡是我家耶!可以請她在屋外看小孩嗎(住所是我自己承租的)

    2.還是共同監護權之下,我們可以再另外協議每週一到四孩子在我家,週五六日孩子在她家嗎?若彼此都同意的話,她若週一到四出現在我家說要看孩子我能拒絕嗎?我能以我們當初的那份協議來拒絕她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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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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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2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約定共同監護,就會面交往之方式可以協議,若無法協議可以聲請法院酌定。既然已離婚,妻子若未依約定或經過你同意,無權擅自進入你承租之住所,否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可以,通常會以書面方式約定,詳細記載約每何時與何人居住、接送時間、特定節日、寒暑假等等如何分配等。可以要求對方依協議履行,若有妨害之情形可以拒絕,並聲請法院酌定、或改定。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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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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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只要不阻礙對方探視小孩即可,您可讓對方將小孩帶離,不讓對方進入屋內。

     

    2、若雙方協議好探視之時間及方式,雙方就要遵守,非探視時間您可拒絕對方之探視要求。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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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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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307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爭取單獨監護,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除非是無法取得單獨監護,才朝向共同監護之方向,共同監護麻煩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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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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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0335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爭取單獨監護,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高,除非是無法取得單獨監護,才朝向共同監護之方向,共同監護麻煩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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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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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請求法院共同監護的話,法院會針對未成年子女的住所、進行探視的方式(平日、假日)明列於判決,也會詳列對平日的聯絡方式、時間,以及任何生活上事項的決定方式等(例如財產管理、醫療事項、就學事項等),雙方均有遵守的義務而不得違背,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便,實務上常見在共同監護後,再提起改定監護人之訴訟。 故是否仍要進行共同監護,也必須要審慎評估日後是否有再進行改定監護之可能;若肯定者,現階段宜考慮直接進行取得單獨監護。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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