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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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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3 15: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6-2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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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先釐清當初的約定是借名登記契約或附條件之贈與契約。 若係前者,你們子女之繼承人可依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之財產返還請求權,請求出名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移轉為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若係後者,條件確定無法成就,贈與契約尚未生效,無法請求。 主張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舉證證明借名登記財產都是由借名人實際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無法證明,可能會敗訴。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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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23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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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沒有任何面文件證明,對您非常非常不利,建議多蒐集錄音、簡訊、電子郵件或line通訊軟體之證據,以利您提起訴訟時證明之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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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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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09-05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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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孫子原本就非母親的繼承人,母親生前說的話並無遺囑的效力,遺產只能由其全部子女繼承。如果當初商量的約定是小孩成年後歸還小孩,就需有證據能證明有此約定,否則當然不利。且縱使能證明有此約定,但小孩未成年即死亡,可能解釋為條件未成就,如此土地就不當然可歸屬於小孩爸爸,應通盤考慮利弊再適當主張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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