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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再次麻煩律師給我解答!謝謝您!

  • 小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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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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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想再請教您一些問題

    關上次提問:

    某女用臉書(facebook)私訊我男朋友說我暴露性感照片招攬外交情人,還說我騙她男人上千萬元

    這些我都沒有做!請問他這樣有構成那些罪名?

    還有未經過我同意從我臉書公開發布的貼文下載了一張照片這樣有犯法嗎?

     

    已收到您的回覆

    1、 對方已經涉犯誹謗罪。

    2、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之後並且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

     

    想請問我能提出什麼樣的民事請求? 如果要賠償金大概是多少錢合理呢?還能提出什麼樣的請求呢?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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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6-27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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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要求對方提出澄清文、登報等適當措施回復名譽,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2、精神慰撫金主要是依據雙方的資力、傳述的人數等,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不過數千元~數萬元都還算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