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贈與房屋給媳婦,兒子可以要求繼承討回房屋嗎?
- 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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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3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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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爸爸贈與房屋給媳婦(我大嫂),後來爸爸死亡媳婦要求離婚 請問我們可以要求繼承房屋討回房子嗎? 法院已經判離婚,現在就是財產問題還未簽名 拖了六年了... (嫂子要求哥哥另外一棟房子也要給他才願意簽名離婚) 直到今天上班聽到一位婆婆的案例才會有以上想法 案例如下: 婆婆他是給叔叔收養的子女, 後來叔叔娶了一位離婚並有兒子的老婆 叔叔死後財產全部贈與給那位兒子 婆婆心有不甘買了一本超大本的法律條文書本 兩年後,婆婆用了非訟訴訟(應該屬於民事訴訟我沒有詳問) 並附上戶籍謄本,還有當初叔叔贈與地的證明 訴求要求繼承...(文書費處理45$) 結果判決下來....地全部歸還婆婆.... 其實我很驚訝這位婆婆是不是假的.. 她還回家拿了相關公文判決書給我看。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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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3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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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非贈與有無效獲得撤銷並經撤銷之情形,或附有解除條件,而條件成就,才有辦法請求塗銷原先贈與不動產之登記,若無上開原因,贈與契約有效成立,媳婦具有法律上之原因,爸爸贈與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該不動產已非爸爸之財產,繼承發生後就不是遺產,爸爸之繼承人無權對媳婦主張權利。 所舉案例資訊不明,無法判斷。 離婚後,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還可以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請求權時效自知悉時起為2年,不知為5年,目前已經6年,可能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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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贈與合意並交付登記後,如果沒有撤銷贈與或贈與無效的原因,不管贈與對象是誰,都沒理由要求受贈人歸還。另外,既然已經判決離婚,於判決確定時婚姻關係即已消滅,何需再要求嫂子簽名離婚?離婚後若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也應二年內提出請求,拖六年之後請求權可能已經時效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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