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票問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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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6-30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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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票雖然可以未載到期日,但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發票年、月、日係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者,無效,故還是要記載發票日。但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對發票人而言,自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自發票日)起為3年,超過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故在時效經過前,就要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假扣押裁定要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准予假扣押後,要提供擔保(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提存後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可以要求你限期起訴,若不起訴就會撤銷假扣押裁定,故若不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清償債務,無法以假扣押之手段長期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若要避免債務人脫產,建議請債務人提除足額之擔保,例如設定抵押權、提供連帶保證人、信託之讓與擔保等等,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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