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 您們好:
我的家人是位佃農,多年前區公所發公文公告該土地不適耕作,當時地主有找廠商來承租土地蓋商場,契約上的出租人為地主及我的家人,租金也由地主及家人平分。同時家人也有支付佃農應支付給地主的租金。
但幾個月前家人收到區公所發函,說地主聲請三七五租約之租佃關係無效,因土地沒有耕作及塔蓋鐵皮屋出租。並要爺爺多年來收取的租金反還地主。
目前與承租的土地的廠商契約還未到期,但地主已採取自行收取全部租金而沒有分給爺爺。
請問此情況該如何處理,煩請各位律師先進協助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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