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害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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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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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閣下所述對方恐觸犯刑法第221條規定(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魏克仁律師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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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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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錄音內容能確實證明強制性交的行為,再輔以被害人個人陳述,在司法實務上仍有相當的可能性會將被告予以論罪科刑。 此部分非屬告訴乃論之罪,不會有告訴期間的問題,但仍建議儘速檢具事證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追訴對方的犯行、並向對方請求相當之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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