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是有人截圖我fb的資料跟照片公佈在社團給別人謾罵這樣他有觸法嗎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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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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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同時散步個人姓名及照片等,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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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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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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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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