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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有人截圖我fb的資料跟照片公佈在社團給別人謾罵這樣他有觸法嗎

  • 小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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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8 13:50 
  • 文章人氣:1722
  • 個人積分:2
  • 因為遊戲問題我在fb私訊不小心罵了3個字的髒話,說要告我並把我fb的資料跟照片公佈在社團給別人謾罵這樣他有觸法嗎?而且因為這件事他還鬧到我公司去,嚴重騷擾到我的生活,這種事應該不用給公司知道吧
  • 李晉菁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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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8 20:48 
  • 文章人氣:151
  • 個人積分:53032
  • 律師評價:1421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私訊對話不會構成名譽侵害。

    2、反而是對方的行為涉及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對方賠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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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7-08 21:42 
  • 文章人氣:155
  • 個人積分:3258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同時散步個人姓名及照片等,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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