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生要我還他錢~乖乖跟他出去就沒事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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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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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要視你們之間是否有其他約定而定,若未有任何約定,則您應該未有詐欺犯行。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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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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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致構成詐欺,不用過於牽就於對方,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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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0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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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您所提供的資訊,並未再一開始就提供錯誤的資訊使對方陷於錯誤、並進而交付財產給您,主觀上既無詐欺意圖、客觀上也未見詐欺行為,應無得成立詐欺罪。 另一方面,如果對方無法提供任何實質証證給檢察官,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也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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