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性行為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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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7-11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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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您的述敘來推測,對方實際年齡應該是至少有超過16歲,所以並沒有上面兩個條文的問題。 至於未滿18歲的性行為會涉及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依您所述,雙方間應該沒有存在金錢交易,所以也不會有這個條文的適用。 追根究底,只會涉及刑法第221條第1項「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能證明雙方的確是你情我願,也不至於會有本條刑責。 故本件可以朝無罪答辯處理,而由於涉及的刑責並非輕微,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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