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政府要拆除違建是不是應該要照案號拆除 可以前面的案號不拆 先拆後面的案號嗎?
鄉下有一塊地 上面有蓋農舍 是AB兩戶連在一起(有兩個門牌&建號) 所有權人登記為同一人 A戶被舉報違建說要拆除 也有收到縣政府發來的公文上面寫著A戶的地址 因A戶有在營業 政府認定是八大說要優先拆除 拆除日期也已排定 結果忽然說B戶也要拆除 但B戶的地址從來沒有收到任何公文 而且也沒有在營業也沒有重大危害公共安全 雖然B戶也有違建存在 但不是應該只是一般違建列管嗎? 請問可以採取什麼行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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