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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祿芳 律師
律師證號:94臺檢證字第6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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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10年檢察官、法官,台大法學碩士,熟悉司法實務,深具實戰基礎。線上諮詢請加LINE ID:@jii1775v。網站:https://richlylaw.com/
搜尋結果:共 1 頁,10 篇問答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30 15:16:59
  • 黃律師 您好:之前詢問有關計程車超收車資一事,對方主動連繫台北市公共運輸處,說"為免續生爭議,願退還差額50元,請您逕洽該駕駛所屬建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654355),連繫後續車資退還事宜"~~~請問我應該注意什麼???謝謝!!!像這種情形,如果找人民保姆陪同,可以嗎????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30 15:16:32
  • 黃律師 您好:之前詢問有關計程車超收車資一事,對方主動連繫台北市公共運輸處,說"為免續生爭議,願退還差額50元,請您逕洽該駕駛所屬建群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3654355),連繫後續車資退還事宜"~~~請問我應該注意什麼???謝謝!!!像這種情形,如果找人民保姆陪同,可以嗎????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28 01:34:29
  • 黃律師 您好:又打擾您了,我有新想法,麻煩請您幫我分析;我看了乘車收據,除了上下車時間不合,里程不合,停等時間不合外,收據上還顯示"補印",照理說,我當下抗議太貴,他馬上印給我叫我自己去申訴,收據會顯示"補印"很怪。如果我去警察局申請調閱監視器,證明這個司機載我之前就有一個客人(因為收據顯示的下車時間跟我實際上車時間明顯符合),而且前一個客人上下車時間跟里程若跟收據符合,是否我告贏的機會大呢?謝謝您!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4-28 12:32:01
  • 由於「司機載您之前恰有另一位客人」、「該客人上下車時間、里程與收據符合」之前提事實難有證據證明,個人研判提告成功機率極低。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27 11:28:38
  • 您好:依您擔任檢察官及法官的經驗,提出詐欺有用嗎?(不合理車資收據對比,監視器影像證明上下車時間落差),,謝謝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4-27 13:34:31
  • 依您所述計費器經檢驗無問題,而司機通常也會主張是按計費器計費,在「施用詐術」及「不法所有意圖」的要件很難證明,提告詐欺難度極高。
  • maruco
  • 發問時間:2019-04-27 00:13:31
  • 您好:我已打過交通警察申訴,叫我跟檢驗局申訴,檢驗局也驗過,卻說沒問題!!那到底問題在哪?


     


           事由:因為我每個星期都要坐一次同樣路線的計程車到一個地方,時間已長達1年半之久,所以我很清楚車資為90-95元之間(GOOGLE里程僅1.9公里,不算紅綠燈,塞車等等原因,只需7-9分鐘);但在上個星期六,搭到一部計程車,明顯有問題,因收據顯示車子停留時間長達8分1秒,里程2.7公里,上下車時間也明顯有問題~雖然我有報檢驗局,但檢驗局檢查卻沒問題....我手邊有照片及收據等,如果去警局報案調監視器,證明時間有差,反推回去,是否可以證明他有竄改計費機,而且在檢驗局通知他回監理所前又改正確?那我該如何向警局報案才會被重視?謝謝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4-27 11:00:07
  • 您好,很遺憾地,依您所述事實研判,由於您掌握的證據似難證明計費機遭竄改(實際上也很難證明),且因金額微少,若警方手邊偵辦中案件甚多,確實不易引起警方重視。
  • Freya
  • 發問時間:2019-04-25 07:44:10
  • 對方曾經刑事告我"妨害家庭",但都被新北地檢署跟高等檢查署做出對我不起訴處分,判決書上都有說是因為對方老公欺騙我;後來對方又改告我民事,一審也被駁回;對方又再上訴,請問民事二審的判決跟地檢署、高檢署、地院不一樣的可能性大嗎?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4-25 07:44:10
  • 如果您所說的欺騙,是指有婦之夫對您騙稱自己單身,則縱使彼此有性行為,您不會因此負有妨害家庭的民刑事責任,甚至在某些被嚴重欺騙的個案,女方還可以反對人夫求償。另刑法通姦罪與民事侵害配偶權要件不同,民事法官認定事實不受檢察官認定的拘束,但就同一項事實(例如有無騙稱自己單身)認定有重大歧異的情形並不多見。

  • 果果
  • 發問時間:2019-04-18 13:16:09
  • 提告侵害配偶權以下五點證據,請問我勝訴機率大嗎?
    (1)老公承認跟小三同居跟我道歉的電話錄音檔和LINE訊息
    (2)小三信件寄老公住所
    (3)管理員承認小三住在這
    (4)老公車子和小三車子停在大樓內
    (5)房屋合約內有小三電話(可見老公計畫很久了)
     
    這些證據給法官看我有可能被反告妨害秘密罪嗎?
    求償50萬或是100萬,一般人都求償多少?
    求償金額是否都會打折扣?
    如果請律師打官司費用是先付還是打完後付款
    如果勝訴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我的律師費用嗎?
    這種案件通常跑多久?
    如果5月初提告對方多久會收到通知
    打侵害配偶權官司費用大概在多少?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4-18 13:16:09
  • 法院判賠金額通常會綜合侵害程度、精神上痛苦程度、雙方資力等一切情狀,因個案情節而異。若是對話一方私下錄下雙方對話,非出於不法目的(例如為訴訟而蒐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不罰。至於各項證據的證據價值及具體訴訟策略需看過全部完整資料及討論了解全面案情,方能進一步評估。

  • awen
  • 發問時間:2019-04-18 12:03:49
  • 我與買方簽房屋買賣合約,並有告知買方有發生凶宅,但仲介確將屋況確認書此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勾選否,另外簽了一份告知書,買賣雙方及仲介都有簽名,證明買方簽約有告知。
    是後與朋友談論此事,朋友告知若是買方拿去銀行貸款,若是銀行查知連我都有責任,恐會有聯合詐欺行為,真的是這樣嗎?我合約以簽如何補正程序?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4-18 12:03:49
  • 依您所述內容,可能有遭銀行提出共同詐欺刑事告訴的訴訟風險,關鍵在於遞約過程各關係人如何商談約定及文書呈現內容細節,建議檢具完整資料與律師商討因應策略。

  • Lin
  • 發問時間:2019-03-25 01:59:33
  • 律師好
    請問今天5人合夥開了店,結果負責人甲一直以來都做假帳A公款私用,乙發現帳有問題告知他返還,結果甲堅決說沒辦法。後來甲跟乙說如果這季虧損他來補貼,跟乙協議那筆A的錢不追究。但後面對帳又發現又有其他地方做假帳A款私用,乙詢問他,他也沒打算處理。乙決定不要甲貼補這季虧損,他說要貼(因為帳都甲在做,作帳不實挪公款私用),乙後來還是決定不要他貼,要告甲背信請他返還之前那筆跟又後來發現很多A款的部份。結果甲也說他也要告乙口頭契約反悔!請問今天乙還是要可以告他背信嗎?受害者乙的立場跟甲的口頭契約是不是無效,因為他已損害到我們所有合夥人的利益,也沒有誠意要返還還改正。謝謝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3-25 01:59:33
  • 一、若是一般合夥情形,也就是5人都是名義上合夥人,通常挪用公款是成立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不是背信罪。但若是隱名合夥,例如只有甲為出名營業人,乙等其他人是隱居幕後對外沒有合夥人名義,這時按民法第702條規定,財產權移屬於出名營業人,依最高法院28年滬上字第31號判例,不成立業務侵占罪。但就「作假帳」行為本身則可能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是否成立仍須視具體事實如何而定)。


    二、本案關鍵可能在於乙認為甲作假帳公款私用的具體事實為何?是否已掌握充分證據可說服檢警?若只是懷疑,其懷疑是否有相當的依據而不被檢警認為只是單純的主觀臆測?在偵查中如何說服檢警認為確有犯罪嫌疑而積極發動偵查作為?關於上述問題,通常需提供完整詳細資訊及相關資料,才有可能正確研判並據以進一步研擬訴訟策略。


    三、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合夥人之一侵占公款並不會因此讓合夥契約無效。


     


     https://lufanglaw.com/ 曾任10年檢察官、法官,司法實務經驗豐富,歡迎預約諮詢。

  • MIA
  • 發問時間:2019-03-21 19:29:09
  • 我挪用公款一千六百多萬~已匯回公司快一千二百萬~其他的已無力匯回~這當中有二百五十萬是還10年前欠人家的錢~公司要我去要回來~~但對方也已還掉卡債~所以剩不多~我知道我一定會被告被判刑~但我有個未滿一歲的寶寶~又很有悔意~法官是否會考量?另外我還債的那個人是否也會被當成共犯(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收下我的還款)
  • 黃祿芳
  • 回覆時間:2019-03-21 19:29:09
  • 一、本件可能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刑度6月以上5年以下)。但在某些個案可能會成立他種罪名,例如:員工不法取得公司財產是使用詐欺手段,有可能反而被認定刑度較輕的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5年以下,不像業務侵占有6個月下限);另外若是上市櫃公司員工且犯罪手段涉及不合營業常規的不利益交易,或是上市櫃公司董監經理人侵占金額達500萬元以上,會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款或第3款的特別處罰規定(刑度3年以上10年以下)。


    二、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當事件發展到已經可以確定公司將會提告,且經詳細研究全案事證結果認為將來被定罪機率極高而沒有無罪答辯空間,在某些類似的個案,被告會考慮是不是在公司提告前自己先向檢警自首,爭取減輕刑度的機會。


    以上說明敬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