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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李路宣 律師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瀏覽人數:6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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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文章:5370
可聯絡方式:電話電話 emailEMail 簡訊連絡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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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苗栗縣、台中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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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事訴訟、警局陪訊、調解、撰擬及審閱合約、遺囑見證、文書認證、專利商標代理等。 現為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苗栗縣政府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暨調解人、臺北市政府都發局危老重建推動師、衛生福利部性騷擾事件調查專家、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協會顧問律師、國立聯合大學兼任教師、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曾服務於新北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中央大學智權技轉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勳業法律事務所等單位。

搜尋結果:共 537 頁,5370 篇文章
您好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您先生之情況恐怕涉及刑法上的損害債權罪,銀行可能將依提起刑事案件並附帶民事案件要求無償贈與行為撤銷,惟銀行對您先生提起訴訟並強制執行之前,原則上無法逕自凍結您小孩的帳戶。
瀏覽:1062
日期:110-07-01
您好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方之行為恐怕涉犯刑法詐欺罪及妨害電腦使用罪,建議您提起告訴並商量和解事宜。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瀏覽:240
日期:110-07-01
您好 民法第12條近期雖修法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但於民國112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因此您現在未滿20歲仍得主張自己未成年,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另外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因此你所簽立之契約只要法定代理人未同意,該契約最終將不生效力,因此原則上不用擔心會有賠償的問題。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瀏覽:890
日期:110-07-01
您好 不論係經鄉鎮市機調解或法院調解程序成立,對方若嗣後不願意履行調解內容,原則上皆得直接強制執行。至於對方無財產之事,恐怕需要專業律師協助您向勞保局、郵局、銀行等機關詢問有無實際上其他財產得以強制執行,以維護您的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瀏覽:369
日期:110-07-01
您好: 對方的論述若已使你心生畏懼,且恐嚇之事亦非不可能實現,則恐怕該當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瀏覽:374
日期:110-06-30
您好,贈與契約得否撤銷得以三種情形論述:  1.贈與物尚未移轉權利,例如房子還未過戶或物品未交予受贈人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只要贈與之情形未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且贈與物尚未移轉權利,贈與人即得撤銷贈與。  2.贈與物已經移轉權利,例如房子已經過戶或物品交予受贈人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只要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民法第416條之事由,贈與人得在知有撤銷原因知時起一年內撤銷贈與。  3.  贈與契約有附負擔  若您的贈與契約有附負擔,例如須每月給贈與人孝親費或固定履行某種約定之事。 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只要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亦得請求撤銷該贈與契約。
瀏覽:1277
日期:110-06-22
您好: 1.若您自身本無Line群組的管理權限,而係登入有管理權限之他人帳號方式翻群,則恐怕涉犯刑法第359條妨礙電腦使用罪之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若您自身本有Line群組的管理權限,且無故意翻群該群組之犯意,原則上應無刑責之問題。
瀏覽:2590
日期:110-06-22
您好: 一、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因此原則上您工程完畢後,對方將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二、本件對方於您承攬給付完畢後,若不願支付報酬亦不予以回應訊息,建議您先行提出支付命令,事後有機會得直接向對方申請強制執行。惟倘對方針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建議您先行將報價單、對話訊息等得證明您已有承攬工程並完成之事證整理完畢,以利後續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並得額外請求延遲承攬給付之損害賠償。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瀏覽:345
日期:110-06-21
你好,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規定:「依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若對方是兒童及少年之身分下,引誘其拍攝裸照,可能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保護規定,而有刑事責任。惟若對方係成年人之情況下,倘無將該裸照任意散布,原則上應無公然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加重誹謗罪等刑責問題。
瀏覽:521
日期:110-06-21
你好,警示帳戶的解除,只能等到未來程序走完之後才能處理,但是依照你的敘述,誤匯款項的這兩筆金額應該還在你的戶頭,那至少到時候可以跟提告者確認如何還款,以及對方為何會轉帳到你的戶頭到時候再看是否要對陷害你的人提出誣告的告訴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 ☆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 ◆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 ◇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 ◇全國皆可為你服務
瀏覽:596
日期:11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