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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鈞綸 律師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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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民刑事行政訴訟、非訟業務、工程法律…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機械工程研究所碩士, 國立中央大學經濟系兼任講師。

搜尋結果:共 2 頁,12 篇文章
蘋果已經是屬於「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依商標法第70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 、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 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 關之物品。就第一款所指的「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在解釋上寬窄不一,但是著名品牌的商標, 被認為是經過相當之努力而獲致,權利保護的範圍較大,甚至只要有「之虞」就算違法。縱然不構成違反商標法,也還是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禁止「攀附他人商譽之不正競爭行為」。這樣做的風險很高,雖然不一定構成犯罪,但是建議您還是謹慎小心比較好。
瀏覽:1083
日期:101-03-29
1.我的FB已有設定只能有少部分人能觀看,並且內容無指名道姓與不實的謾罵,這樣有構成網路誹謗嗎? 2.老闆擅自擷取我未公開的FB畫面並且散撥給公司同事看,這樣是否有構成侵犯我的隱私權? 3.老闆沒有給我看他究竟擷取了甚麼畫面,只單方面的威脅我說要訴諸法律,造成我無法安心工作,也不敢與同事談論,這樣是否算是恐嚇?   很不幸,1跟2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一個是他告你,一個是你告他,無法混為一談。除非他取得證據的手法為重大違法,才不能引為證據。有關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其實不以公開發言為必要,縱然在私信中談論,只要你寄的對象夠多,或是有「去把這個講給大家聽」,就足以認定為條文中的「意圖散布於眾」 。 而你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就有構成誹謗罪的可能。縱然你所說的都是真的,但是如果只涉及私德又與公共利益無關,你還是有可能要負刑責的。就看你所說的,是否可以讓閱讀者能特定、知道是你說的是你老闆。沒錯,你會覺得法網好嚴密,不過,網路上發言本來就有高度的危險性,只是大家一向渾然不覺而已。有些話,你在公司都不見得敢說,但是卻po在網路上,其實是很不妥當的。話說出去,沒錄音、沒人作證,都可以賴。但是po在網路上,可是大家都看得到,也很容易存證的。 至於你老闆是否有妨害秘密?如果他不是盜帳號、入侵電腦,而是有人傳給他的,而那個取得的人是合法看得到,不是盜帳號或入侵電腦,那麼你沒辦法告他。因為你po在fb上,本來的「隱私期待」就比你的日記來得小很多,你不能指望朋友看了不轉給人。在使用msn時也要小心,往往你在線上跟甲談乙的事,也許甲正在跟乙連線,馬上把你的內容轉貼給乙,這也不違反隱私期待,乙要告你,你也沒有辦法。相反的,也許甲的行為有點沒義氣,但不構成違法。 但是老闆散播給公司同仁看,可能也有誹謗的問題,你當然可以告他,能不能成是另一回事。他說要採取法律行動,這是合法權利行使,不能說是恐嚇,因為你的「安全」並未受到危害,也沒有為財物之交付。這事件要打官司,雙方都有切入點,也都有可能成立的理由。但,重點是,都鬧到這個地步了,這樣的公司待下去,還有意義嗎?這事還是建議和解掉,為了你將來職涯前途計,除了趕緊離開,未來網路發言及在公司批評他人等舉動,還是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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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28
其實,也沒那麼嚴重,押租金返還,是房東的義務,不因租賃關係終止而消滅。如果您覺得房東留得太多,可以跟房東聯絡,根據過去的狀況下水電瓦斯的費用應該是多少抓一個概數,請求房東先退還多餘的部分。如果房東不肯,就發存證信函,再向區或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一般的情形,申請一個星期之後,就會寄發調解通知。到時候帶著租約及相關證據去參加調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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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14
先寄存證信函給你前老闆娘,告訴她,她的行為涉及譭謗,請她自重,否則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用字不要太兇,只要講事實即可。先這樣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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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9
1.公然侮辱要看他所用的詞句是否有使人感到不堪而有名譽受損之感,通常是三字經之類的。如果是,那就構成。另外,他的行為也可能構成妨害公務,只是這要看警方想不想辦。 2.在公開場合的活動,沒有隱私期待,為保護個人合法權益,錄影是合法的。至於肖像權,目前我國的保護要件非常嚴格,至少要有未經同意利用他人肖像而為營業之行為,否則不構成民事上的侵害肖像權,更無違反刑法的可能。 3.交通違規跟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無必然關係。縱然可能妨害他出入自己的住宅或妨害其營業,經他要求後,你的朋友也移車了,妨害的情形已經排除,就算他認為妨害的過程有造成他損害,他必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他的損害數額。這一點不是很容易成立。 4.要看實際的情形而定,騎樓是公有或私有,是否為公用,如果非他所有,民事上也必須是有權利人才可以請求,至於行政上,可能有道交條例或相關的違法,經檢舉受理,最多也是罰鍰處分。但是,這會造成鄰居之間持續交惡、彼此檢舉,後果必須考慮清楚。 5.要看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或304條強制罪(妨害自由)。前者,是要有以威嚇方法,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重點是你們要真的感覺到害怕、恐懼才行。至於強制罪,要有強暴、脅迫的方法,且是當場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6.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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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9
現階段由保險公司來處理吧。 1.過失傷害,只要對方有受傷,不管雙方過失成分有多少,只要你也有過失,就能構成。這方面對你較不利。驗傷單不以兩張為必要,只要公信力足夠,足以證明即可。 2.二十五萬是誇張了些,至少要請對方提出具體證據,例如薪資單、離職證明等等,現階段有保險公司在協助,即使進入偵查階段,檢察官也會要求雙方進行調解,目前對方氣焰高張的時候,你只要表達解決誠意,不必急於一時解決。 3.以上只是原則建議,還是要看現場的狀況,才能具體判斷緩急程度及合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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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9
這可以根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或後段)請求除去妨害,台北地院簡易民事判決95年度5167號參照,雖然本案原告敗訴,但是您舉證若做得好,是有勝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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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6
沒看到契約本身,所以無法做明確的判斷。但是,從對方的行文來看這樣的房客通常不好惹,還是利用契約中房東可以主張解除(終止)的條款儘速解約較為適宜,否則將來的糾紛恐怕沒完沒了。目前建議趕快去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有些地區甚至上網就可以申請,因為履約時間是3月15日,通常一個星期就可以通知到對方,現在趕快申請,還來得及在3月15日以前達成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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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6
如果可以在契約中找到房東不用給付違約金而終止契約的條款,做為談判籌碼,這是最好的結果。例如,你所指出的對方似乎要做營業使用,因為民法第438條的規定(或是契約中有約定),房東可以阻止房客做非約定之使用,如果房客不理會,房東就能終止契約,在這個時候,通常情形是不須負違約責任。但是,請詳閱您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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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6
這是典型用刑事逼迫民事的手法。本案金額不大,可以向檢察官解釋,你沒有詐欺、侵占的故意,純粹只是民事糾紛而已,如果對方太惡劣,檢察官也不一定會配合他們的要求。至於對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從你的敘述中,無法做很準確的判斷,所以無法給你確定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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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