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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律師詳細資料

周利皇 律師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瀏覽人數:42622
  • 律師經驗:
  • 律師文章: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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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南投縣、苗栗縣、台北市、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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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法研所畢業,曾任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之刑事庭、民事庭法官助理及法制局法規人員,對民事、強制執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刑事、行政訴訟均十分熟悉,並長期協助企業法律諮詢、合約撰擬、審閱及修改。
搜尋結果:共 16 頁,151 篇問答
  • Yy
  • 發問時間:107-05-24 20:35
  • 您好,我是在106年11月加入的,因有打電話去解約,他們說六個月後沒辦法解約, 可是我不想要他們的合約了,為什麼不能解約,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退費?希望律師能給我方向,我要怎麼處理比較好,我投了不少錢進去,負面消息也很多,在麻煩有遇到的,或是更好方式處理可以提供給我,感謝!
  • 小猴子
  • 發問時間:105-10-06 19:31
  • 請問毀損罪刑法不能分開和解那民法可以分開和解嗎?
  • 皓子
  • 發問時間:105-10-05 00:24
  • 我家門口前監視器遭到惡鄰居未經過他人許可擅自移動鏡頭及拆除監視器鏡頭支架等 能判刑什麼法?
  • 阿樹
  • 發問時間:105-09-30 12:38
  • 我開車,對方是騎機車,綠燈我直行在十字路口我已經開到路口中央,對方在對向來要轉彎沒有打方向燈(路口沒待轉格),雙方皆有稍為停止前進,我確定直行後便往前開,對方機車突然左轉,導致受傷,現場有叫警察跟救護車後,詢問肇因我直行車他未禮讓,對方也未成年無照行駛,且有受傷未坐上救護車便自行離去但自行去醫院驗傷,雙方來調解委員會未果,初步判決單書說明我未有明顯違規事實,但想和解對方監護人堅持要提告我傷害罪,請問罪名會成立嗎?還有我有賠償責任嗎?
  • tocade
  • 發問時間:105-09-26 11:59
  • 律師您好: 我與大陸配偶目前育有1子4歲,1女1歲多,大陸配偶目前是長期居留,目前一家四口和我爸媽同住,一直都是家庭主婦,但只照顧小孩,家事完全沒做,105年8月兒子上幼稚園,她便開始出去上班,女兒白天丟給我爸媽照顧,因長期嫌棄我們家各種因素經常惡言相向,大家為了小孩容忍她並曉之以理,但沒有用,她現在以鬧分居、離婚、拿扶養、回大陸、上法院等條件言語恐嚇我,請問她有條件拿扶養權嗎,離婚後他長期居留還有效用嗎,我的財產如何不分給她 煩請幫助,感謝
  • yan
  • 發問時間:105-09-20 20:45
  • 周律師您好:首先感謝撥空看我此事,由衷感謝,我是一位計程車司機,在105年8月9日發生了一起車禍,車禍地點於鳳山文衡路與文化路口,當時我是綠燈左轉,對方(march小車)是綠燈直行,車禍撞擊後,對方右撇又撞上停在路邊(紅線上)的一輛轎車,三方皆無人員受傷,由於我是營業車(車子是靠行的)車行表示一切交由保險公司(富邦產險)處理,一個多月過去了,對方(march車主)今日來電告知肇事責任已出來,且對方有申請調解會,但調解會我未出席等等的話(我並未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書要去調解)對方電話中告知車損可以讓保險公司處理,但要我賠償他的工作損失,因為車子撞壞他無法去工作等等的,電話中對方還一直強調不想把事情弄大不然就告到民事法庭等等的話語,我想請問,「這個部分這樣對方是可以提出工作損失賠償嗎?」「如果對方說的是正確的,應該如何賠償比較合理?」由於跑計程車確實生活不容易,真的要賠償也一時無法拿出這麼多錢,是否有緩衝或是任何解決之道呢?煩請周律師解答,感謝至極,謝謝
  • 于庭
  • 發問時間:105-09-16 09:14
  • 周律師您好 請問(我是告訴人)我已經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我告對方妨害自由(恐嚇)在要偵訊日前,口頭上表達雙方和解,但因為是公訴罪,所以無法撤回,是否要到檢察官開庭審理當天才能夠提出和解協議? 例外,當天是否會等同與被告人一起偵訊?還是會分別訊問? 被告人如未起訴,是否會有記錄在? 偵結案件後,是否還是會在寄書面通知? 非常感謝您百忙之中回覆。
  • 阿翔
  • 發問時間:105-09-10 05:37
  •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警示帳戶問題 因為我急於找工作時,然後玩手機遊戲,加了一個網友 他說可以兼差3萬 他說他們公司做博彩賭博的,當時我以為那是合法的 就寄了存摺跟提款卡給對方,但是我後悔了也跟對方說想把東西還來之後 有去報案,可是在那之前我已經變成警示帳戶了,雖然我報案了可是警方說我的案子有抓到車手了,那我之後開庭是不是可以證明我的清白,雖然我知道這個是有罪的。
  • 小修
  • 發問時間:105-09-08 11:49
  • 律師大人你好 我今年2月未成年無照駕駛肇事,被對方告過失傷害,那請問在庭上最重會被判什麼刑法,還有法官會問我什麼問題嗎。(今天7月滿18)
  • Happy
  • 發問時間:105-09-05 23:01
  • 事情經過為: 我去我上一份工作處找以前的同事, 卻被公司的經理無故被怒罵,說我是來偷東西? 我早已表明身份是之前離職員工來找同事,但在一陣爭吵中,他卻言語帶諷刺激怒,誓言要告我,並在眾人面前言語挑釁,我真的感覺被公然冠上不明罪名,名譽受損。於是我拿了鐵棒在手上,但未傷及對方。被同事拉走。 經理卻拿公司裡的監視器提供我拿鐵棒畫面給警方提告我恐嚇。 請問有了監視器畫面,我就被構成立恐嚇嗎? 我是否能也告他公然毀謗名譽受損? 被傳喚做筆錄! 請問被告恐嚇就算和對方合解也有案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