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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1-20-12 | 最近登入:101-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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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律師您好:
照程序上來說.是由我們先請鑑定專家鑑定確認是他施工不當引起水管破裂導致漏水.再對他寄出存證信函(因為他態度很差.以拖2個多月)再到法院控告他不是嗎?
沈律師....這.....我被搞糊塗了..... =.= 煩請沈律師再次詳細說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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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1-12-23
律師您好:
樓上住戶因施工不當導致我家客廳.廁所漏水.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地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共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責*!
我們一直與他溝通.他還是不幫我家修繕!
我想請問萬一我寄出存證信函對他提出告訴.是否要共同負擔修繕費用?
*------*部分我有點不懂.煩請律師解答.感謝!
瀏覽:1801
日期:10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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