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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6-01 | 最近登入:102-26-0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我們在101年8月份向某餐廳訂"102/6/29"婚筵席,並且已付訂金五萬,也簽下契約,我們在101年10月時有向餐廳變更日期 且雙方有簽下變更協議書,直到這幾天 ...餐廳忽然來電告知他們因為內部疏忽所以沒有變更到日期 但是又於101年12月已與另一對新人簽下同一天的筵席契約, 所以希望大家可以洽談如何解決.......目前我們還在洽談中,但是明天要到現場去所以緊急需要知道若是最後我們不能改日期只能改其他餐廳,那他們算是對我們違約,要怎麼賠償我們?合約上沒有提到他們違約如何賠償但有說"若有爭議依法處理"之類的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他們這樣的違約要怎樣賠償呢???因為今天晚上就要當面洽談,希望可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幫我 非常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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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6
回覆 蔡律通 的發言內容: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 ... (恕刪) 謝謝您^^想請問律師"加倍"在法律上有詳細的敘述是幾倍嗎?如何判斷呢~?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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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