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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郭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01 | 最近登入:102-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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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在電視購物後,使用貨到付款,貨品寄送到家,臨時決定不需要此商品,拒收商品,這樣有違法嗎 ? 因對方公司認定這是蓄意濫訂商品,不收此商品就得走法律途徑 ! (公司說電話訂購商品時  已有錄音) 我們在拒收商品時也無任何單據證明拒收,貨運公司也說沒有拒收單據,我們需要再向貨運公司 提出已經退貨的證明嗎?? 地方政府消費服務中心說可以寄存證信函告知消保法第19條可以在7日內退貨,但無公司名稱及地址,只知商品名稱,詢問商品聯絡人也不願意告知我們公司名稱及電話、地址 當時拒收是否已經符合消保法「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  對於 電視購物公司的一再威脅要提告   請教該如何應對處置?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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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