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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afael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02 | 最近登入:102-05-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您好 : 之前買了一間中古屋,於今年1月底交屋。 我們過完年後要遷入戶籍時發現前屋主的老公並未遷出。 後來發現是前屋主想要等到3月底再遷出,方便請領生育津貼。 但是我們的買賣契約上有寫明屋主需要交屋前就將戶籍遷出,所以我們有請仲介連絡前屋主要求於這個星期 (2/23)前遷出。 前屋主看來是不理會我們的要求。 我知道至戶政事務所強制遷出需要四個月的時間,不知道如果我們如果走法律(民法)途徑的話,是否可以要求一些賠償。 此外,是否也可以要求仲介公司退回部份仲介費,畢竟他們在這方面也沒有盡到責任。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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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2
林律師,您好 : 謝謝您的回覆,所以即使我利用 買賣契約上有寫明"屋主需要交屋前就將戶籍遷出,否則買方得暫停點交手續並主張第八條第一項違約罰則"處理,也不行嗎? 其中第八條第一項 的內容為 : 賣方若未依本約履行各項義務,每逾一日賣方應按買賣總價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予買方…… 此外,不是可以以對方戶籍還在此處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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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2
不好意思,或是應該說我主要需要能馬上強制遷出,而不是想要賠償。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是否又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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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