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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銀杏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7-03 | 最近登入:102-19-03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原則上是否逾越告訴期間這部分要由被告舉證說明,但因告訴權是否逾越告訴期間,同時涉及該案是否具備 ... (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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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9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答! 不過本人還有一點點疑問,就是「知悉犯人之時起」 這個部份是不是法庭是按照原告說什麼時候知道而判定, 對於原告的說法法庭會不會要求證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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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8
各位律師日安: 本人於最近發現了一個以前認識的人2007年在自己Blog張貼一篇, 指命道姓說我是什麼惡魔轉世(也有說過妖孽)殺過很多人, 這輩子才會被懲罰變成女人的文章,撇開宗教部份 (她也不是什麼廟公還是占卜師什麼的)實屬危言聳聽……… 但看在我心裡很難受,我朋友主張叫我提告。我爬了許多文章,有兩種說法:(1)從發現犯罪開始算六個月內提告(2)從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計算六個月內提告如果是(1),那2007年的文章即使我現在才發現,但從我現在(2013/3/17)開始算六個月內我都可以提告。 (但這樣好像看到的時間可以任由原告說……?)但是如果是(2)的話,就是已經過了法律追訴期了,因為好像就只有那篇比較明確,後面其他的文章就沒有指名道姓這樣。所以想請問各位版友,這樣的情形究竟是屬於(1)還是(2)呢………雖然我也不是說真的一定要告她,但是想知道一下,如果追訴期已經過了,那當然就息事寧人,算了………想起當時我待她也不錯,這樣說我,我覺得相當難過........不管有沒有答案與否,先謝過回答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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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