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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可樂那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04 | 最近登入:102-15-04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大大你們好 小的因上週2竊盜市政府的櫻花樹 當場被守衛人員報警抓到了 偷竊工具為鏟子.所以算是加重竊盜 做完筆錄移送地檢署.檢察官以限制住居放我回來 問題來嚕 我有打電話到市政府的景觀科要求和解.經討論後他們說要以市價6倍賠償 說我畢竟是把樹挖起放路邊.並無帶走 可我筆錄說是想帶回家種.而警方也是用竊盜來辦理 當初他們代表人員做筆錄時說2棵櫻花約1萬8千 那麼6倍不就108000塊 如願意和解就會以毀損來題告 請問律師大大們 已送地檢署後.還可能如他們說的用毀損來辦理嗎 我有酒駕的前科算公共危險罪.但已過5.6年了 那麼我願意賠償.還需繳罰金嗎 被判何種的刑法機會會比較大呢 請律師大大幫小的解決煩惱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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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5
回覆 許志嘉律師 檢察官有說這是加重竊盜 但對方說要改毀損 但這可以成立嗎 法官會改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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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