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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8-04 | 最近登入:102-22-04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林岡輝律師 的發言內容:   需先看該續約約款中關於工作期限的契約是否不公平或悖於公序良俗,如 ... (恕刪)  需賠償的原因是每月有個名目三千元津貼,如果未做滿兩年須賠償108000元,每月3000,兩年也才72000,賠償108000是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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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2
律師您好:       有個工作契約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兩年前進入一家公司,簽下兩年契約,如果工作不到兩年須賠償,在今年四月份到期,原本工作有一位同事與我一起負責(某個區域,與公司所在地不同),在二月份時便先與我續約(內容還是兩年,做不到要賠償),續約完便將另一位同事資遣,造成我工作負擔變重,公司是有說會添加人手,但至今都未補充,另外收到一份郵件是公司發給人事的,上面寫因工作契約寫的職務名稱不是勞委會核准的,要求人事更換職務名稱,我想請問我能以此為由不續簽工作契約嗎?公司依然能要求我賠償嗎?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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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