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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2-21-04 | 最近登入:102-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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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一件問題想請教 ~ 現有一間店面正承租給連鎖藥局,合約是從99年9月到104年4月,現在家人想收回自己開店做生意,合約書就是一般書局買到的房屋租賃契約書,裡面只有記載這項第21條:契約有效期間內解約必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同時支付對方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方可解除契約,除了需支付這一個月的違約金,對方還能跟我要求其他費用嗎?有法律效應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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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