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book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4 | 最近登入:102-23-04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因對方借用本人車輛後因車禍毀損車輛,修車費用約二十幾萬,但對方不願意賠償,當初借用汽車時有簽下本票80萬(車輛價值),,但是本票上到期日未填寫(但其他資料都填寫齊全).  今天到地方法院申請本票裁定時,承辦人員說要先去郵局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不然本票裁定失敗的機會很大! 請問: 1.寄存證信函給對方是必要的嗎?因為之前有咨詢過法律人員沒說本票裁定前要先寄存證信函! 2.當初簽本票的票面金額為80萬(也就是車輛價值),那現在申請本票裁定, 我的金額是要寫80萬還是修理費用的二十幾萬;是否也可要求對方支付票面金額80萬?  
瀏覽:1059
日期:10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