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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9-04 | 最近登入:102-30-04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檢視從客觀上看起來,該司機是否為該公司服勞務?此部分涉及法律實務見解,建議 ... (恕刪) 所謂客觀檢視要怎麼證明呢?另外我也不知道該怎麼查詢對方資力,只上網查了他的資本額為三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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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3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最高法院對於這類情形,如果外觀上可以認定是對方公司為雇主者,你還是可以主張對方公司 ... (恕刪) 所謂的法院說明是指刑事的法院嗎?可是我刑事只有告駕駛而沒有告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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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30
回覆 趙乃怡律師 的發言內容: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當時是因為何因素找到這家公司?是車上寫有該公司的名稱?或者?民法 ... (恕刪) 當初會認為是該公司的原因,是因為發生事件後詢問駕駛,駕駛自己給予的答案;另外該公司的副理之後也有陪同他探望我,以及出席刑事庭的調解。這中間沒有其他公司的介入,所以才認為該公司就是雇用人。 另外於該公司寄來的民事答辯狀裡,有該公司與貨運公司的買賣備忘錄,裡面提到應該由貨運公司聘雇司機數名,後面括弧依甲方(即該公司)提供之車輛數。這樣可以說就是他有提供車輛,也可以算是有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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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