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公司主張自己非受雇人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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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4-29 19:58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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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當時是因為何因素找到這家公司?是車上寫有該公司的名稱?或者?民法侵權行為僱用人連帶責任之要件,是從寬認定,不以實際簽有雇用契約為限,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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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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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可同步釐清司機與貨運公司間的僱傭關係,可考慮將貨運公司列為僱用人之可能性,如需進一步評估,仍須檢視相關書面資料,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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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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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對於這類情形,如果外觀上可以認定是對方公司為雇主者,你還是可以主張對方公司是雇主的。只不過你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可能要提出目前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以免審理的法官不清楚這類問題最高法院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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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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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執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認為係指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茍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務者,就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亦應涵攝在內。
依照上述實務見解,凡與僱用人交辦職務有客觀上通常合理關聯之行為,均屬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執行職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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