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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公司主張自己非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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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9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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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問題想請問一下,日前我在路上與人發生車禍,而對方則正在上班的情況。

    目前進展到了民事部分,於27號要開庭。這時候對方公司寄來了民事答辯狀

    主張自己公司並非雇用人,司機是由他們分包出去的廠商提供的,並附上了他與該貨運公司的合約,所以跟他們無關。請問在這個情況下,該怎麼辦?是否此公司真的沒有連帶民事責任,有沒有辦法可以反駁此論點?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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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9 19:58 最後編輯日期:102-04-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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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當時是因為何因素找到這家公司?是車上寫有該公司的名稱?或者?民法侵權行為僱用人連帶責任之要件,是從寬認定,不以實際簽有雇用契約為限,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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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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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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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另外,可同步釐清司機與貨運公司間的僱傭關係,可考慮將貨運公司列為僱用人之可能性,如需進一步評估,仍須檢視相關書面資料,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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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29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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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當時是因為何因素找到這家公司?是車上寫有該公司的名稱?或者?民法 ... (恕刪)

    當初會認為是該公司的原因,是因為發生事件後詢問駕駛,駕駛自己給予的答案;另外該公司的副理之後也有陪同他探望我,以及出席刑事庭的調解。這中間沒有其他公司的介入,所以才認為該公司就是雇用人。

    另外於該公司寄來的民事答辯狀裡,有該公司與貨運公司的買賣備忘錄,裡面提到應該由貨運公司聘雇司機數名,後面括弧依甲方(即該公司)提供之車輛數。這樣可以說就是他有提供車輛,也可以算是有連帶責任嗎?

  • 趙乃怡律師 (趙乃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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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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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02 │ 律師證號:100台檢證字第9372號
  •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檢視從客觀上看起來,該司機是否為該公司服勞務?此部分涉及法律實務見解,建議應與律師討論;另外,該貨運公司之資力如何?是否有能力負擔賠償責任?以衡量列為被告之可能性,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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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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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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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對於這類情形,如果外觀上可以認定是對方公司為雇主者,你還是可以主張對方公司是雇主的。只不過你在打官司的過程中,可能要提出目前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判決說明,以免審理的法官不清楚這類問題最高法院的見解。

  • 歡迎到本所網站逛逛或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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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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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需檢視從客觀上看起來,該司機是否為該公司服勞務?此部分涉及法律實務見解,建議 ... (恕刪)

    所謂客觀檢視要怎麼證明呢?另外我也不知道該怎麼查詢對方資力,只上網查了他的資本額為三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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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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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對於這類情形,如果外觀上可以認定是對方公司為雇主者,你還是可以主張對方公司 ... (恕刪)

    所謂的法院說明是指刑事的法院嗎?可是我刑事只有告駕駛而沒有告公司啊!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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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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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執行職務之行為,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認為係指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茍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務者,就其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亦應涵攝在內。
    依照上述實務見解,凡與僱用人交辦職務有客觀上通常合理關聯之行為,均屬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執行職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璧成 (趙璧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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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4-30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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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釐清是否有事實上僱用關係,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始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諮詢,敬請來電0918099945或來信amoschao357@gmail.com。

  • 如有任何問題,請電0918099945或mail至amoschao357@gmail.com進一步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