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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6-05 | 最近登入:102-09-05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你好...我是今年即將畢業的大學生, 於5月5日在全家竊取4條巧克力(市價120)被店家發現報警, 店家調監視器發現4月28日及5月4日我都有去店家竊取商品 由於我本身有在服用精神方面的藥物,吃了會昏昏沉沉的 我確定5月5日是由於自己貪小便宜才偷竊,但已經不記得4月28日自己是否有偷竊(監視器拍攝的不明顯) 而5月4日我也是記得自己好像有拿東西,但不記得自己拿了什麼 店家態度很堅決拒絕和解,說如果要和解要21萬!? 我詢問過許多警察,警察說那間店家每次都開出天文數字的和解金 說我的情況可以去開立精神方面的診斷證明書,證明吃了藥會昏昏沉沉的 但開臨時庭時,檢察官說「你確定你的藥會讓你不知道自己在偷東西嗎?昏昏沉沉的不代表自己不知道自己有偷竊」 請問正式開庭時,我是要直接表示是我自己貪心,還是要說是因為服了藥昏昏沉沉沒有意識到自己偷竊呢?? 我上網查了一下,這三項好像是會數罪併判,我沒有任何前科,這是第一次上警局, 我很緊張到完全睡不著吃不下,請問我的情況會被判刑嗎??會多重??我該怎麼做......請各位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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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06
請問如果承認是自己貪心所以偷竊, 但也附上了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證明服藥後會昏沉較難約束自己的行為) 這三項大概會被判怎麼樣呢??我真的好焦慮好焦慮.....我什麼都不懂 請各位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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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