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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ujh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1-05 | 最近登入:10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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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於民國102年4月21日跟仲介簽署斡旋金契約書提出購買意願,當日隨即成交並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目前已完成至第二期款(備證用印款)。 在此有個問題: 若能證明斡旋金契約書無效時,是否能主張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無效呢? 如何證明斡旋金契約書無效:因簽署斡旋金契約書後,仲介並未將該契約書給我,而是我在102年5月11日提出索取才取得該契約書。 其中斡旋金契約書第六條表示:   本契約書及其附件壹式三份,由買賣雙方及受託人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認日起即生斡旋之效力。這樣能證明斡旋金契約書無效的嗎? 感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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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