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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1-06 | 最近登入:102-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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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不吝指教的律師 您好: 因為對法律不熟悉,因此在此向律師們提問,尋求建議。 家人借錢給一朋友進行期貨投資(在家人自己的金融期貨戶頭內進行操作)。 此一金錢行為,有簽以借據 (僅有債務人簽名&蓋章),此一借據簽署日程為一年。 債務人於借據內承諾,借款時間一年到期,因操作期貨而獲利之金額由雙方共同均分。若是虧損將由債務人全額賠出。 但是,目前查詢期貨戶頭內的錢,均因投資失利而損失無幾,看來是無法再透過金融投資進行獲利。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 此一債務行為於法律上是否成立? 2. 借款日程為一年,現未滿一年,是否可以提前要求還款? 3. 若是此一債務行為成立,若是對方無還款行為,該如何進行法律程序? (例如:是否該報警備案,或者是自行找律師進行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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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