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獨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6-08 | 最近登入:102-07-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原由: 我先前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並於102/7/9提出辭呈,表明將於102/7/31離職, 而老闆(會計師)於7/19開會時表示工作進度需達到一定要求(有書面),如帳務須結帳到幾月,帳冊須整理到幾年等交接的工作,否則不發7月的薪資及不給 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當天我未完成上述相關要求,離職手續也未完成. 於102/8/6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我應於收到函7日內去事務所辦理交接工作並處理薪資事宜等. 想情問律師:若我沒有依公司的要求7日內去辦交接手續 將來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因為我不打算要7月的薪水 我需要回函嗎?
瀏覽:1013
日期:102-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