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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由:
我先前任職於會計師事務所, 並於102/7/9提出辭呈,表明將於102/7/31離職, 而老闆(會計師)於7/19開會時表示工作進度需達到一定要求(有書面),如帳務須結帳到幾月,帳冊須整理到幾年等交接的工作,否則不發7月的薪資及不給 辦理離職手續.離職當天我未完成上述相關要求,離職手續也未完成.
於102/8/6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要求我應於收到函7日內去事務所辦理交接工作並處理薪資事宜等.
想情問律師:若我沒有依公司的要求7日內去辦交接手續
將來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因為我不打算要7月的薪水
我需要回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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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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