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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2-08 | 最近登入:102-31-08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主旨:有關 台端於網路刊登販售 "韓國 OK蹦"醫療器材廣告,疑涉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請 台端於XXX年X月X日X時整,前來本局3樓食品藥物管理科說明,請 查照. 1.請問聞中提到陳述書,我一定要先準備好帶過去嗎?內容我該寫些什麼? 2.上網看了一下,好像至少都要罰3萬元以上,但是一包OK蹦,利潤才10幾元,卻要罰到3萬,真的罰得很重,很難負擔得起!請問除了到案說明的態度外,有沒有什麼情況可以讓承辦人可以從輕裁處,或網開一面再給我次機會,還是說只要到案說明就一定得罰了? 3.請問商品若說是國外旅遊帶回來的,用不到才PO上網,這樣會不會因為"醫療器材輸入"的關係,反而最加一等? 煩請各位律師幫幫忙,讓我知道該如何處理才較為妥當,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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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