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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ky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8-08 | 最近登入:102-15-09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本人在離職前,有將公司所需要的資料全部備份到公司的共用主機裡 並且有告知同事檔案位置在哪裡 之後為了避免個人資料留在原本使用的電腦,我將我使用的電腦進行重灌的動作,以免個資遺留,當然,此時公司所需要的文件資料,已經在重灌前備份好在公司共用主機裡了 現在因為公司老闆,沒有先問過底下員工我把資料放在哪,直接報警處理,說想告我刪除資料這一部份,請問這樣會成立嗎? ps. 公司並沒有正確的離職程序,也沒有交接程序,也沒有公司章程,更沒有勞動契約 但我已正確告知離職,公司也準,也有盡義務告知其他人檔案放在何處,之後才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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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14
我想請問一下公司法第59條的意思是什麼,該如何解釋 公司股東兼董事即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錢嗎? 另外我想再請問一下公司法第100條: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  如果今天公司資本總額100萬,股東也只有老闆一人,然後向另外三人私簽合約說他們有股東權益並且向此三人索取投資股本的金額,並說此三人有管理公司的責任及義務,但是至始到終,都沒有將此三人列入股東名簿裡,請問這樣還算是股東嗎?而且此三人中有兩人是以先付80%,另外再付20%的方式補足投資股本的金額,請問這樣的情況是?   先感謝各位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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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