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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09 | 最近登入:10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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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次下班的時候在工作地點的地板上撿到一張icash卡 我沒有想太多就把原以為“不記名”(因為icash背後也寫不記名真的要還也不知道能還給誰阿~)的卡片撿起來至超商使用 卡片內只剩餘四元,我儲值了一百元並購買了一件79元的雨衣 卡片內剩餘25元 結果隔沒幾天警方找上門並以竊盜罪要我到案說明 原來是icash持有者的皮包失竊, 但在現場我只看見一張icash卡並沒看見持有者所謂的皮包 原本錄完筆錄警方也說願意幫我安排和解對方原本願意和解, 何知我到了警局警方告知我 對方忽然改變心意的不願意和解並堅持著說卡片在皮包裡怎麼可能無緣無故在地板上被我撿到 意思就是我偷了他的皮包 另一位警察在當下就跟我說了許多大道理要我有偷拿就自己承認 但我根本連皮包長怎樣都沒看過,怎麼交的出皮包 警察並嚇唬我說,臺灣法官以自由心證判決 所以意思是說我也有可能被判為竊盜罪嗎? 但我只有撿到一張卡片,該如何自救?我應該要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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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