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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貝爾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09 | 最近登入:102-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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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一下
假使簽了一年的約(合約的時間自去年10月21到今年10月22)
(1)如果繼續工作下去到10月底才離開,是否有特休7天?
(2)如果有特休7天是否可以抵掉之前所欠雇主的時數,互相抵銷?
(3)如果雇主堅持10月22號到期就離開的話薪資如何計算?
以上問題懇請各位律師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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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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