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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惠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8-10 | 最近登入:102-28-10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  您好: 扶養費一審判決內容如下: 被告應自本判決關於兩造所生長子○○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原告任之翌日起,至兩造所生長子○○ 成年之前一日即民國一二一年八月十日止,按月於每月一日前給付兩造所生長子○○扶養費新臺幣捌仟予原告, 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被告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一審宣判日期為8/6,雙方都沒有再提起上訴,判決確定日為9/6,但是因為法院作業時間延誤,我是直到10/14才收到 法院的判決確定證明書. 請問依判決內容,對方(被告)應該從何時開始給付我小孩子的扶養費呢?  是從9/6開始算嗎?    還是11/1才開始付第一個月的扶養費呢?若是從9/13開始算起的話,對方到現在連第一期的扶養費都還沒付給我,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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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8
再請教一下, 對方應自9/6判決確定日起開始給付扶養費, 那麼是否對方應該要在11/1時,給付給我 9/6~10/31之扶養費+11月份之整月的扶養費呢? 判決主文實在不好懂~~文謅謅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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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