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個人發表文章

個人發表文章

古拉拉龍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1-10 | 最近登入:102-07-1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2012年11月3個人合開一家餐廳,3人有簽契約都是出資股東,分別為甲乙丙,甲股東原本有領店裡薪水(股東兼員工)2013年8月時白天出去工 作晚上回來幫忙沒再領店裡薪水,乙股東則是偶而來店裡幫忙沒領薪水,丙股東也想遵循甲股東的模式,於2013年10月出去工作不在領這邊薪水,但是丙股東 2013年8月及9月都沒領到薪水,甲股東跟乙股東不聞不問,丙股東該怎麼辦? 店裡的帳大家一起管理的,上下班沒有打卡,薪資也是直接拿現 金,都沒有保勞健保,只有負責人(甲股東)有保健保,但支出的帳有登記在一本簿子裡,每月薪水給予都會記載,當初契約也沒規定誰負責什麼工作,都是3人決 定,現今丙股東已沒在店裡,所以一些帳務都不清楚,丙股東可否拿回2個月薪水? 店剛開幕即有負債30萬,近幾個月有盈餘開始還債,每個月還3萬已經還2個月,債權人是負責人(甲股東)岳母,甲乙股東回應則是先還債,等有錢再通知丙,丙股東8.9月還在職(股東兼員工),請問這樣合理嗎?
瀏覽:780
日期:1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