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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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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爺爺在94年過逝,父親在84年過逝,我是代位繼承人,其他繼承人還有6位叔叔和奶奶,及一位姑姑,爺爺生前85年間有3筆土地設定借款360、200、295萬,利息3分、延遲利息3分,5叔是保證人,6叔是介紹人。我們近期才知道這些事情,295萬的貸款土地拍賣已被拍賣,尚不足七千多萬,360、200還在民事訟訴中,請問:這符合刑事重利罪嗎?有沒有辦法使債權無效,還本金就好,關於債務部份我們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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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6-26
爺爺生前(84年)向債權人以土地設定295萬元(保證人是叔叔)
爺爺在94年過逝,當時我們不知道他有遺產,所以未辦拋棄繼承
爸爸在83年過逝,所以我們成了代位繼承人
現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訴求本金295萬加利息與延遲利息至102年10月止共4700多萬
法院在11月即將拍賣爺爺的剩餘遺產做清嘗動作
請問:
1:利息這樣算,不違法嗎?
2:叔叔不願承認債務,所以一直上訴不肯還錢,至利滾利愈滾愈大
3:若真的必償還4700萬,遺產拍賣金額後,若不夠4700萬
法律上~債權人應向保證人追討,還是可以向我們追討????(攸關無辜的我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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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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