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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12 | 最近登入:1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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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上個月發生車禍,當時有載朋友,對方因在禁止變換車道之道路變換車道,導致我和我朋友手臂、骨盆、大腿、小退挫傷。
初判表說明對方應負全責,我方沒有肇事原因
之後我和對方談和解,對方竟然叫我醫藥費自己去申請
只願意賠我修車費用,後來我跟他要求私人財物損失 鞋子褲子
另外還有我受傷3天不能上班(皆附證明文件)
對方竟然說只賠修車費 不賠其他費用
叫我要告就去告他, 目前還沒送至調解委員會
請問我這樣的要求算合理嗎?
還有醫藥費為什麼要我們自己申請呢?
謝謝
瀏覽:1193
日期:10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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