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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淑婷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01 | 最近登入:103-07-01
搜尋結果:共 1 頁,6 篇文章
 因為房東以半年未補給我損壞物(電視),所以打算搬走。 但房東現在說要補給我,不讓我搬。 1.請問因為他東西沒給我 這算是房東違約在先嗎? 2.我可以因為他違約(東西半年不補)所以要求搬走嗎? 3.現在房東說如果我要搬走的話是我違約,那根據以下條例,我是否能在不賠償的情況下搬走?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2500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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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7
回覆 淑婷 的發言內容: 請大家幫忙回答目前遇到的難題。因為我不懂所以不知道自己能爭取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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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4
這是我租房的合約內容,請問如果房東不將自然損壞物維修的話,我是否可以搬離開並要求賠償? 房東再合約上另外寫上的字,如果沒有蓋章是不是沒有法律效益? 合約中的第十一條和十四條的意思是什麼呢? 今天是房東先違約的,我有哪些權利呢?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年      月。 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年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                    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其它約定事項: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所同意﹐恐口無憑爰立本契約書貳份各執乙份存執﹐以昭信守。   立契約人(甲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立契約人(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丙方)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碼:   戶籍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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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3
我是大學生,和三位朋友租了一棟房子有六間房間。是由一位朋友和房東洽談。簽約時房東說明房子不會再租給其他人,一個房間一台電視。 我看不合約就簽約了。 而我房間電視是壞的,所以要求房東更換,但房東私下和洽談的朋友談好,所以說不給我們了。 再來,我的床板是壞掉的,裡面發黴和有蟲,所以請房東更換,房東卻不理我,只叫洽談的朋友叫我自己搬出去曬太陽和清潔。 我們的水塔是壞的不斷漏水,當初也叫房東換,卻被洽談的朋友攬下來,說叫我們自己修就好,還要我們不要去煩房東。因此漏了三四天的水,水費達到2000多,還要我們自己付。 合約只有寫因天災或自然損壞是要由房東負責。但是也是非常模糊。 後來房東突然說他有朋友要來住空房。我因覺得不方便堅持不要。兒切壇的朋友因此說我不諒解別人不通容還說房子是房東的,還叫房東打給我。 房東說房子是他的他本來就不用問我們的意見,只是出於尊重。在我不同意下,他還說重話,問我是那個老師教的教成這樣,就掛了我電話。 朋友和房東如此對待下,我真的感覺到受騙。因為跟當初說得不一樣就傻傻被騙簽約的感覺。 以上,合約上寫一間,所以房東有權隨時讓別人住進來嗎?而且之前說不會租人現在卻改口,我該怎麼辦?損害物的問題我又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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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2
回覆 葉力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據您所述的內容,依民法第423條之規定:出租人於租賃關係存續中,應保持租賃物 ... (恕刪) 那請問 所以房東有權隨時讓別人住進來嗎?而且之前說不會租人現在卻改口,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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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2
回覆 葉力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這要看您們租賃契約的實際內容而論,如果您們是租一層(租金包含6個房間),那就 ... (恕刪) 謝謝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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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