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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Grac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3-01 | 最近登入:103-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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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本人於102.12.01和房東簽租賃合約, 合約從103.03.01開始算租金. 已付房東3個月的租金當押金及預繳1個月的房租. 前房客逃跑(也未繳房租), 前房客未接房東寄的存證信函. 再加上私人因素想終止合約請問: 1.我現在終止租賃合約的優勢? 2. 可拿回多少押金? 3.前房客未收房東的存證信函是不是視同他們的合約能持續中? 4. 房東是一屋二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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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