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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8-02 | 最近登入:10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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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原本為家父與叔叔共同持有 因叔叔有債務問題 此地已判賠給債權人已抵還債務 日前經判決 土地以分割為AB兩塊A為家父所有,B為債權人所有 但分割完的B土地上 有我們的地上物 但無保存登記 屆時若拆屋還地 是否可索取賠償?? 賠償依據為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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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