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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博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2 | 最近登入:103-20-02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我在ptt上的發言被告公然侮辱,已經收到法院通知,時間還沒到所以還沒去, 我想請問一下此狀況如果上法庭是否會敗訴。   下列OOO與XXX分別為兩名不同政黨的政治人物,A為原告,我是被告 半年前網友A在PTT上發文一篇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 內文為對OOO的大量讚美跟對XXX的大肆批評,除此標題之外並無再提到OOO是天使的字眼,我並無對A此文章有任何的回文,之後另一名網友B發了一篇文章,就是此篇的回文被A告,內文與本案無關就跳過,只打上我與A對於此文章的回覆。   我:這群人是腦袋有洞嗎?   (我是對於此文章內容的回覆,此句與A完全無任何關係) A:你認為詐騙集團的鐵票部隊之689萬這群人腦袋有沒有洞? 我: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此句就是本次訴訟的重點句) A:我把OOO看成天使也比把屠夫當成天神供奉在中正廟好太多 我:啥時代還有人腦補供奉中正廟耶.那只是吸引觀光客的時代遺產     由此四段回文,A因為認為有自己有發過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所以就認為我在另一篇完全不相關文章的回文: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這句話是公然侮辱他 [腦袋一定有洞],事後他還寄信給我說他告我,問我是否要跟他和解,請問這樣如果上法庭我會敗訴嗎?是要據理力爭還是尋求和解比較好? 麻煩各位給我個建議,謝謝。   附帶一提,他本要告我,ptt上我帳號資料都是我的真實資料無誤,但是因為家裡網路是由我父親申請的,所以大概藉由警方或法院查ip資料後得到的是我父親的訊息,而不是去ptt查詢我帳號的資料,所以他告公然侮辱的對象誤植為我父親,所以變成法院的通知是寄給我父親,想請問我這樣是否構成公然污辱的條件? 還有,由於他誤告成我父親,我們需要如何處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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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8
 那如果上法庭我是要主張我所謂的"把OOO看成天使的"並沒有針對他嗎?  因為我也沒在他發的那篇文章回文,而是另外一篇他人文章A自己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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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8
 謝謝兩位律師的好心回復,如果法庭上我大概使用以下論述否恰當? 可否麻煩各位善心大律師告知一下,謝謝。   1.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洞,我們的腦部是由一坨像豆腐一樣的東西組成的,旁邊有一堆液體來 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來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有洞的話要 怎麼流動呢? 所以腦袋有洞並不構成侮辱的條件。   2.如果腦袋有洞認為是貶意,我也只有說那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並沒有特指某 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A所提出的那篇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眾所皆知 宗教上的天使為靈體性質,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根本無所謂處女的稱呼,而OOO是活生 生的政治人物,是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與A所謂的天使處女OOO根本是兩回事,只是A擅自 認定兩者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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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8
 謝謝律師的回覆,我下個月要第一次去法庭,由於對方一次大概告了上百人,所以我父親回來後告知檢察官建議先自行填寫答辯狀,答辯狀的本文大致照以下撰寫請問可以嗎?是否有不妥之處,再次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看一下,給我個簡單的建議,謝謝。     原告認為被告所言"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此句是公然侮辱原告[腦袋一定有洞],被告答辯如下: 1.首先,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數個洞,人類的腦是由一坨像豆腐般的東西組成,旁邊有一 堆液體來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 有洞的話要怎麼來流動?況且,眼窩,鼻孔,耳洞也屬於腦袋上的洞,只要身體無殘缺的 人類應該都具備,所以腦袋有洞一詞只是人體構造的形容,並不是貶義詞,所以並不夠 成公然侮辱的條件。 2.如果認為被告所言腦袋有洞是貶意詞,被告所言對象也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 ,並沒有指認特定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我是回另一名網友的文章,根本與原告無 關。 再者原告所提出認為被告是指針對他的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一般宗教 上天使一詞是靈體性質並無實體存在,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更無所謂處女的稱呼, 而OOO是活生生的政治人物,是一個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被告所言的"把OOO看成天 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是指把OOO看成宗教上天使之人,但是原告所言的天使處女OOO, 依據文義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OOO,被告與原告所言,前者是指宗教上的天使, 後者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兩者文義上有明顯不同,不可混為一談,所以被告所言根 本與原告無關,只是原告擅自認定兩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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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