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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d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0-02 | 最近登入:105-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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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大股東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下,同意將合夥之工廠消滅並合併於被告自己的工廠. 被告主導合併,授權會計行使偽造的行為達到其消滅掏空業告合夥之工廠之目的,會計乃承接被告之授意而為之,被告雖非直接行使偽造行為,但為主導並同意者,則被告能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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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