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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並同意偽造,已生損害告訴人,

  • 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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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6 14:14 
  • 文章人氣:591
  • 個人積分:2
  • 被告股東在未經告訴人同意下,同意將合夥之工廠消滅並合併於被告自己的工廠. 被告主導合併,授權會計行使偽造的行為達到其消滅掏空業告合夥之工廠之目的,會計乃承接被告之授意而為之,被告雖非直接行使偽造行為,但為主導並同意者,則被告能被判刑嗎?

  • 呂昀叡 (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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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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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9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34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若有偽造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不實會計憑證等事實,會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罪「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以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等罪嫌。 雖然實際執行者是會計人員,但若是受對方所指使的話,兩人會成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也就是兩人都會成立前1.之刑事責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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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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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5-16 22:40 最後編輯日期:105-05-16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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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37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 依你所述,對方可能涉及背信偽造文書、製作不實憑證等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不過最重要的是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 手機:0983252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