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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k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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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的主債務人跑路,銀行委外向法院對我們提告假執行 103年2月17日,開了第一次假執行的調解庭,法官是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本票是民國90年12月26日,由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開立的,現在債權已經轉移到玉山銀行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 本票上的借款金額為35萬元,主債務人返還到本金剩25萬元左右,但銀行的起訴狀標的金額是53萬左右,就年利率10.5%來算,利息一次計算超過8年是否合理? 2. 本票上簽了3個發票人,除了其中一個為主債務人外,其餘2人就是連帶保證人了嗎?還是單純的一般保證人呢? 3. 本票上只有一個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6日止,沒有到期日,是指要保證一輩子嗎? 4. 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所以若銀行一直不主動通知保證人,主債務人沒有還錢,保證人要無限期的償還利息? 5. 保證人要如何從這張本票脫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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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0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票裁定並無確定判決的效力,而且不得請求違約金,故可考慮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 ... (恕刪) 因為對方的本票不是偽造的,所以只能用時效消滅的理由來提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民事訴訟,但因為不是主債務人,不清楚對方是否有做過延長時效的動作,這會影響保證人以時效消滅的理由提出訟訴後敗訴嗎? 這個訟訴可以先提嗎?還是得等到法院判決本票裁定執行後,才能以此提出抗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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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