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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5-02 | 最近登入:103-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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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1.朋友A找我去酒吧找他,朋友A的朋友B是有包廂疑似主糾而找A(我不認識B)B因為包廂錢付不出來或開銷高不知名因素,找我與A分攤付錢A沒消費閒談約半小時,我是無消費也無坐他的包廂,只是站在旁邊找朋友A繼續等去他處續攤,過程我只有等待幾分鐘,B以開包廂人來就有低消為由,說要幫他付錢,詢問為什麼要付錢?於是爆發口角後來酒吧工作人員協調確認,我並不用幫他付錢我也無低消一事純屬他個人行為要錢。2.B事後網路FB"公開"發言我不付錢,去騙吃騙喝之意、亂他的場(酒吧為公共場所)、喇妹(指朋友A但我們為舊識),以上三項全皆與事實不符雖沒指名道姓,但有隱射於敝人,私下也到處跟人說(有人可以指認)問題:1.刑法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最後提到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其中符合以詐術使人但我沒付錢他沒得利益所以不成立!?單純詐術使人有犯刑嗎?2.刑法第301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其中不付錢與亂場應以已構成毀謗?但喇妹算是毀謗? 請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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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