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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蛙賓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3-03 | 最近登入:103-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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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sir: 我和前妻於103年10月法官判離婚,婚後我們倆人共同買了一間房子(市價約700萬),房子有跟銀行貸款(還欠200萬),債務人我和前妻,每個月付給銀行本金+利息約14000元,這部份都從我的帳戶扣款,離婚徫有要求她付一半(本+利)她不願意 我想要將房子處理掉,但她不肯,因為她沒損失,利息錢都是從我這邊扣 私底下跟她協調,她同意附350萬給我(房子市價700萬),但是銀行貸款必須由我清掉,所以等於我只能拿回150萬(350-200) 我想用法律途徑解決,訴訟內容如下 (1)不當得利(民法179條)---每個月的銀行貸款 ,她需付給我7000元 / 每月 (2)分割共有物(民法823條)及變價分割(民法824條)--處理房子 問題一 是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問題二 如果法官判可以變價分割,請問房子是走法拍還是其它管道 問題三 請問不當得利及分割共有物這二個訴訟案可以寫在同一個起訴書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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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