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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4 | 最近登入:103-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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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你好,
想諮詢一下有關商標法的事情
是這樣的我於網站上轉售自大陸網站購入之帽子,被人發現後向商標所公司提出檢舉,(2/25)已到警局備案完成
帽子的商標是印在裡面的,牌子是new era。事前不知道這個牌子只因為單純好看想賺取差價而買來賣,前後進來10頂賣出7頂查扣3頂無囤貨。事發後代理商有去鑑定確實是仿冒品。
4/10已去地檢署開完偵查庭對方代理商的代表有來開庭,檢察官的意思是想直接判我緩起訴可是對方說要先跟他和解 有跟我說一個大概的數字,約15萬。以我的能力無法負擔
4/11跟對方達成和解,金額7萬
4/14完成賠償金匯款,並拿到和解書
4/18再次開庭
呈遞和解書給檢察官的時候他有問怎麼沒有對方的緩起訴同意書?
後來又說沒有沒關係
接下來就開始問話
檢問 : 承不承認賣仿冒品?
我說 : 承認
檢說 : (愣了一下)所以你原本知道那是仿冒品囉?
我說 : 我不知道他是new era這個牌子的東西
結果書記官就把供詞改成”不承認。不知道new era這個商標”
然後我就簽名了
離開之前問了一句 : 那我還需要跟對方要緩起訴同意書嗎?
檢說 : 不用了,不承認就沒有緩起訴的問題
要我回家等通知
請問最後一句話是什麼意思?我想了很久想不透,是不起訴還是起訴交由法官來決定呢??
謝謝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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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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