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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LOEW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4-04 | 最近登入:109-10-04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公司是餐飲服務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簡稱武漢肺炎)疫情 未經勞工書面同意並強制執行 「減少勞工薪資」。資方未與勞方協商 達成協議共識 實為變相減少勞工該月應得原薪資 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資方未經勞方同意而實施無薪假或行政假、減薪者,得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請問這勞工局對於資方的強制性是絕對保障員工嗎?如果該員工確定不在此繼續任職一定拿的到資遣費?)目前公司營運狀況不理想 由於疫情延燒 導致入不敷出,資方又不願意資遣員工。資方沒有和勞方達成減少工時工資共識 就隨便減班 減薪 實屬違反勞基法。難到資方不明白會被勞工局罰錢 還是說 資方寧可被罰錢 也不願意付資遣費給勞工。時不時就拿勞工局隨時會推出的方案例如「安心就業計畫」薪資差額補貼申請書來搪塞員工 根本沒有誠意來解決最原始的問題 並一直逼迫員工簽訂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領取薪資差額補貼。並苦口婆心說道:這是你們(勞方)可以申請到的補助費用為什麼不願意配合? 這根本就是本末倒置了吧 協商條件沒有取得平衡 這叫勞工怎麼妥協 簽訂合約。 無薪假是從勞方每個月休8天從中扣除?還是資方另外給予休假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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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9-04-03
您好,我與先前同事有債務糾紛;我是債權人。當初對方為了躲避債務避不見面,之後我向法院提告詐欺後,警方已通知對方上法院當面對質。事後對方同意先和解之後還款;不料債務人騙取對方原諒以求和解並且撤告。在法院雙方填寫和解書 以分期付款償還債務。債務清償1/2後又以各種理由推託解釋目前身體狀況不佳 長期住院 完全無視債務問題 。 和解書上有明文表示 第二項、甲方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爭,並除接受前項賠償金外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請問律師 這要如何向法院繼續控告 屬於民事還是刑事責任? 債務人是累犯 實在是讓我忍無可忍 令人髮指 請大律師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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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6-08-24
刑訴第260條規定之事由? 我不懂 ! 我只想問我再次提告要以什麼名目向法院聲請 ! 民事訴訟可以完全省去 因為對方旗下沒有任何財產可言! 現在就是要對方出面給我一個答案! 而不是一而再 再而三的欺騙 ! 完全在玩弄法律 鑽漏洞而已。
瀏覽:261
日期:106-08-24
您好:之前我的同事欠錢不還 惡意離職 ! 金額約25萬左右! 現在完全沒辦法聯絡到本人! 他有簽一張本票 但是面額直接寫30萬! 簽名加上印章 雙證件影印本!但是這同事有說簽本票只是形式上的 對他來說 好像無所謂 ! 意思是他不打算還我這筆錢! 請問一下 這樣我該如何去執行?? 另外需要寫存證信函或是雇用律師幫我打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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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4